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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公布《湖南医药学院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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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医校发〔2016〕149号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公布《湖南医药学院章程》的公告

各部门、单位

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5号》,《湖南医药学院章程》已于2016年3月4日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医药学院章程

                                               湖南医药学院  

                                     2016年6月16日

湖南医药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医药学院肇始于1911年成立长沙的湖南红十字会医院看护训练所,1924年更名为仁术护病学校,先后历经省立长沙高级护士助产职业学校、长沙卫生学校、湖南省卫生学校、湖南黔阳卫生学校、湖南怀化卫生学校、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阶段,2014年升格为湖南医药学院。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培养了大批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医药卫生人才,为湖南及武陵山片区医药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面向未来,学校将秉承湖湘文化的优良传统和“自强不息,止高至善”的校训,发扬“诚朴、敬业、坚毅、自信”的校园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湖南,面向武陵山片区,辐射全国,服务城乡、服务基层,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良好职业技能、良好职业发展能力的高级医卫人才,把学校建设成有特色、区域性、高水平医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医药学院(简称为“湖医”),英译为“Hunan University of Medicine” (简写为“HNMU”)。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南路492号。学校官方网站为: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管理体制。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任免学校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学校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不受校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二级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公布办学信息,接受学校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度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稳步发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适度保留专科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与科技文化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重点发展医药学科专业,适时发展医药相关的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人类健康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协同创新,推动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第二十条  学校以国家、武陵山片区和湖南省战略需求为导向,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地方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与人民健康保障的人才需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外,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国内外深造学习及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

(四)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

(五)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展“整体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以及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在确保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在学校指导下学生自主管理的学生团体发展机制,允许学生按照规定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教师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二)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三)依法依规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就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为人师表,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培养与培训机制,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与培训,不断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福利体系,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成立相关机构,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聘任或接受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育活动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是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医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定期召开。涉及到与学生有关重大事务的校长办公会议,邀请学生代表参加。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校内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五)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

(六)受理学术争议,裁决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七)指导和监督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二级院(部)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八)其他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院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湖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学校学位授予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

(二)审议学位点申报、学科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

(三)受理审查学位申请,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制订实施指导教师遴选标准与办法,审核指导教师资格;

(五)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六)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其它需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湖南医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大投资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工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院部(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学校实行学校、院(部)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并向学校提出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生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本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院(部)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

二级院(部)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根据需要和学校规定,经学校批准可设置若干系(所、室)等基层组织。

二级院(部)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相对独立的自主管理,其运行、决策机制按照本章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科学予以规范。

第五十八条  二级院(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二级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本学院学科专业领域的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师与学生管理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推荐本学院教科研成果、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 二级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条 二级院(部)党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一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是二级院(部)的决策机构。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一般包括党政班子成员,主持人可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其他参会人员。涉及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合作和奖惩等事项由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涉及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等事项由院(部)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二级院(部)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统筹行使院(部)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三条  二级院(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院(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行使职权。

第六十四条  二级院(部)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院(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部)党总支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院(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参照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章  附属医院

第六十五条  学校附属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组织,按程序审批后享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附属医院分为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两类。附属医院的日常事务由医院独立运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医院管理办公室,在学校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附属医院及其他医学教育机构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

附属医院接受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直属附属医院的组织机构设置,负责直属附属医院院级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和监督。医院党委负责医院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科室负责人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和监督。

医院纪委接受学校纪委和医院党委的领导。

第六十八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由医院和学校达成合作意向,按有关程序审批产生。学校与非直属附属医院签订合同书,授予湖南医药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院牌,指导医院建设。

第六十九条  附属医院的职责:

(一)面向社会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二)承担学校各相关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

(三)承担临床课程教学和阶段见习工作;

(四)承担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学校办学相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协商、指导和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审议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

《学校理事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就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办学、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学校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合作,提供社会服务,争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依法依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可依具体情况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分支校友组织。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与学员,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曾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或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人士。

第七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事业,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六条 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照学校授权面向社会筹措资金。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项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配置资产,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十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为蛇杖图案,下方注有“1924”,图案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蓝底白字及图案。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浅蓝色长方形,旗面正中缀中英文校名。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中文校名字体为毛泽东手书体,英文校名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让生命的鲜花永远盛开》。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30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教代会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医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